安徽滁州德輪橡膠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相關人員被判刑
5月8日,生態環境部公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安徽滁州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人為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致使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均低于1mg/m3,與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嚴重不符。檢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2020年12月11日,定遠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動力車間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制度,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
為確保自動監控發揮實效,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打擊自動監控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環境監察局聯合滁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定遠縣環境監察大隊對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規將自動監測設備停爐判定條件煙氣氧含量下限值調整為15%(相關標準和設備程序要求該值為19%)。
定遠縣環境監測站對鍋爐水膜除塵池循環液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2.77,循環液不符合有關技術指標,達不到脫硫效果。滁州市環境監測站對鍋爐煙氣進行執法監測,結果顯示燃煤鍋爐廢氣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時最大濃度為850mg/m3,平均濃度為801mg/m3,分別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規定限值1.12倍和1倍。7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經過人為設置,致使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均低于1mg/m3,與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嚴重不符。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滁州市定遠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和《安徽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該公司處罰款200萬元。
鑒于該公司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定遠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動力車間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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