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一橡膠公司排污超標被罰10萬元
據《勞動報》報道,“水十條”的出臺,讓水污染防治再次成為公眾矚目的熱點問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橡膠公司排污超標,不服水務局處罰而引發的二審行政案件,二審判決認定水務局處罰并無不當,駁回橡膠公司訴請。
2014年2月26日,上海奉賢水務局至該區一家橡膠公司進行排放污水水質檢查,在該公司工作人員許某的陪同下,上海市城市排水監測站采樣人員在該公司的污水總排口進行污水采樣。經市排水監測站檢測,污水樣品中PH值為1.84,嚴重超過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所規定的PH排放限值。
為此,2014年9月1日,水務局對橡膠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于同年2月26日實施了排放的污水水質超標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
橡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行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水務局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執法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橡膠公司訴請。
橡膠公司上訴稱,不存在排放嚴重超標污水的行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而水務局則辯稱,其系根據市排水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認定上訴人排放的污水樣品PH值嚴重超標。
針對雙方上述爭議焦點,上海一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根據水務局向原審法院提交的現場檢查筆錄、取證照片等證據,能夠證明2014年2月26日橡膠公司受檢采樣的污水PH值為1.84,水質超標的事實。根據水務局向原審法院提供的市排水監測站的資質證明,該站具備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相關資質。因此,水務局適用《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做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并無明顯不當,亦未顯失公正。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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