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行業售后服務亂象頻出 輪胎出了問題怎么理賠?
發布時間:2016-01-21 11:03:42 人瀏覽
來源: 橡膠技術網
當前,關于輪胎的索賠爭議不斷,車主看似合理的投訴訴求并不容易實現。
之前有相關媒體報道,按出廠日期算,有的輪胎保質期是兩年,但相同品牌的輪胎在另一家店的保質期則成了3年。
此外,有售賣鄧祿普、普利司通等品牌的店鋪,保質期是3年(自出廠日期算起)。顯然,不同品牌的保質期差別甚大。
據商務部于2009年發布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以下稱《理賠要求》)明確規定:汽車輪胎理賠期限的起始日期有從生產日期開始計算和從售出日期開始計算兩種方式。
按照生產日期開始計算的,質保期為3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開始計算的,保質期為1年。
對于輪胎理賠標準,不少經銷商認為是“剩余花紋一半及以上”,“貨車、轎車的花紋深度不一樣,按一個死數據為標準難有可行性。”
例如,《理賠要求》規定:使用方在購買輪胎后,輪胎花紋磨耗2毫米以內發現有質量問題時,可調換輪胎。
但部分輪胎企業依據的所謂“國家標準”,實際上是輪胎行業內部制定的《汽車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其理賠標準是:轎車輪胎花紋磨損小于1。6毫米的,可以不收磨損費調換新胎。
二者的區別在于,《管理辦法》規定,如遇質量問題,磨損超過1。6毫米就收磨損費,而《理賠要求》規定,磨損超過2。0毫米才能收取磨損費。
雖然兩者只相差0。4毫米,但對于消費者來說,成本付出卻有很大差別。
實際上,在發生輪胎消費糾紛時,有輪胎生產企業自行鑒定及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兩種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鑒定工作往往由廠家自行解決。
對此,消費者普遍認為,廠家是索賠的被告,又充當鑒定問題的“法官”,其鑒定結果難以令人信服。
有業內人士表示,輪胎行業售后服務的種種亂象,建議輪胎企業應轉變觀念,創新服務舉措,將售后服務政策公諸于眾,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特別是對質量問題和使用不當難以鑒別的情形,適當放寬理賠政策,采取向消費者傾斜的補償措施,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優質售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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